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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行为的废止: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,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。
不要式行政行为: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,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。
行政行为的无效: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,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。